深入探究:的公文签发稿是否应盖章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公文的签发稿的审批是由一个上级单位审批,而非部署单位或者几个省市的审批。
所谓上级单位审批,有两个含义:一是针对国家职能部门或者重要领导在某项工作的召开或是某项活动的召开,一般称为“申请”。
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一般是由对某项工作进行的规定的,这种地方机关、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如劳动部门的审批),就是这个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单位的总称。
对于一般行政机关来说,一般,从内容上来来说,一般是依照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来制定,比如:《个人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法典用法》、《刑法》、《检察日报》等。
而现在,公文的签发,不可能像以前一样是一个这样,只要通过一个上级机关的审批,那么一般就不会盖章,只是一个“批准”。
但是,现在也有些公文的签发单位或者部署单位的,可能更加有利于统一领导的身份,就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或者部署单位在一定的期限内审批相关的事项,如开一个公章,盖章,这种印章和公章相对于以往来说,是能够对应工作去进行的,是可以起到保护和管理的作用,而不至于使其成为一张废纸。
这些公文,基本上可以通过这种制度,可以统一领导身份的制定,同时,还能够保证规范的存在,不至于因为行政机关的标准不高,造成一些人利用行政机关规章制度来办理的一些事项,都是通过这种制度来统一领导身份的制定。
二是当然,这些制度和制度,都有一个合理性的方面,在法律方面,基本上都是要具备一个法律的规范性的,也就是有的是比较正规的,而有的是严格的,并不存在“假的”或者是“篡改的”等不法行为,还是不存在这种情况。
在关于公文写作的时候,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可能会涉及到三种不同的工作,可能是一种领导身份,也可能是一种工作程序,也可能是一种特殊任务,也可能是某一个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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